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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今年1月1日起,西藏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由360元提高到400元,個人繳費保持60元不變,財政補助標準由300元提高到340元,調標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負擔。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保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西藏自治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當時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繳費2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各級財政補助140元。今年1月1日起,西藏第5次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政府給予參保人員的補助標準提高到了340元。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全區統一政策、統一徵繳、統一支付,基金風險抵抗能力顯著提高。
  該負責人表示,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無收入來源的孤寡老人和孤兒以及年滿60周歲的女性、滿65周歲的男性不再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自治區財政給予全額補貼。學齡前兒童、小學生、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和西藏班學生,年個人繳費30元。“不用繳費的參保人員需要在每年的繳費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到居委會或單位進行申報,次年1月1日可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該負責人說。
  去年開始,西藏調整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保費、報銷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居民醫保每一個自然年內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20萬元。
(原標題:西藏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提高到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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