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首宗污染環境罪刑案一審宣判
  羊城晚報記者 謝穎 通訊員 黃彩華
  東莞市虎門鎮聯新電鍍有限公司原員工蘇某此前因排放超標有毒物質污染環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是東莞首宗涉污染環境罪的刑事案件。12月24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一審判決結果,聯新公司已構成單位犯罪,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情
  保安經手,排污超標兩百多倍
  位於東莞市虎門鎮沙角鳳凰山工業區的東莞太平聯新電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新公司”),實際經營者為香港人林煌(另案處理)。現年26歲的湖南男子蘇某原系公司的保安,後於2009年受林煌指派和同事譚某(在逃)一起負責污水排放、處理工作。其間,聯新公司違反規定私設排污口,將廢水處理設施集水池中未經處理的廢水,用抽水泵經私設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設排放口不經處理排入下水道。
  2013年9月26日,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對聯新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發現了上述情況。同年12月13日,該局將本案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監測鑒定,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於2013年9月26日從聯新公司私設排污口處採樣的廢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鉻超283倍、六價鉻超6.18倍、總鉛超1.3倍、總鎳超139倍。2014年6月,檢察機關指控該公司保安蘇某犯有污染環境罪,對其提起公訴。
  法庭上,蘇某當庭認罪,稱“我只是個打工仔,是老闆安排我怎麼做就怎麼做。” 蘇某的辯護律師稱,排污是聯新公司的單位行為,蘇某為了謀生聽老闆安排而為,主觀惡性不大,希望法院輕判緩刑。
  判決
  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獲刑11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聯新電鍍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蘇某作為具體負責排污處理的直接責任人之一,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但蘇某不屬於個人犯罪。聯新公司的經營者存在指使員工偷排含有有毒物質的污水的行為,聯新公司及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已構成單位犯罪。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釋疑
  為何認定是單位犯罪?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蘇某、同案人聯新公司經營者林煌的供述以及相關證人證言均可證實用於偷排污水的水池早就存在,蘇、林還證實用於偷排污水的管道等設備也早就存在。關鍵在於,公司經營者林煌是否指使或明知蘇某等人偷排污水。
  首先,本案無證據證實蘇、譚二人與林煌有糾紛或矛盾,不存在報複的動機和行為,蘇某和譚某缺乏私排污水的動機,也不具備相關能力。其次,林煌完全具備監督蘇某等人處理、排放污水的便利條件。最後,環境保護部門之前的檢查未發現聯新公司私設管道排污的問題,並不能作為聯新公司不涉及犯罪的反證。偷排污水能為公司節省大量處理污水費用,公司經營者才是真正受益者。本案被告人蘇某供述系公司經營者林煌指使其偷排污水真實可信,應予採信。
  聯新公司為何未被起訴亦獲罪?
  本案中,檢察機關只起訴了蘇某,並沒有將聯新公司作為共同起訴的對象。但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為何亦認定了聯新公司屬於單位犯罪?判決書中為此特地作出詳細解釋。
  判詞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建議公訴機關對聯新公司進行補充起訴。但公訴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並未予補充起訴。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本案為單位犯罪,並對直接責任人即本案被告人蘇某按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作出刑罰。
  據悉,聯新公司經營者林煌此前棄保潛逃,至今尚未歸案。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東莞電鍍公司超標排污兩百多倍 一線員工獲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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